索引號:430S00/2021-07000856文號:湘政發〔2021〕3號統一登記號:HNPR—2021—00005公開方式:政府網站公開范圍:全部公開信息時效期:2026-08-14
簽署日期:2021-07-15登記日期:2021-07-15所屬機構:湖南省人民政府
所屬主題:發文日期:2021-07-15公開責任部門: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
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湖南省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
湘政發〔2021〕3號
各市州、縣市區人民政府,省政府各廳委、各直屬機構: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》(2019年修訂)的相關規定和自然資源部有關文件精神,結合我省征地補償工作實際,現將調整后的《湖南省征地補償標準》予以公布,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:
一、本征地補償標準包含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項之和,為當地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,其中土地補償費占40%,安置補助費占60%。因非農建設需要收回農林牧漁場等國有土地的,參照本標準執行。
二、原以縣市區為單位劃分并公布、報省自然資源廳備案的征地補償區片,維持不變。
三、征收永久基本農田的,按本標準的2倍執行;征收水田(屬永久基本農田的除外)的,按本標準的1.2倍執行;征收園地、林地的,按照相應的地類系數執行;征收其他農用地的,按本標準執行;征收未利用地的,按本標準的0.6倍執行。
四、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,作出相應調整,但是不得低于本通知確定的補償標準和地類系數。
五、征收集體建設用地、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,由市州人民政府根據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水平、自然資源稟賦、區位條件等因素分類進行規定,報省自然資源廳備案。
六、本標準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。本標準施行前,市州、縣市區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補償、安置方案的,可以繼續按照公告確定的標準執行。在本標準施行前已辦理征地審批手續,但市州、縣市區人民政府未公告征地補償、安置方案的,按照本標準執行。
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,切實加強耕地保護,依法依規做好征地補償標準調整落實工作,完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,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,有效保障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,確保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、長遠生計有保障。
附件:湖南省征地補償標準(2021年調整)
湖南省人民政府
2021年7月15日
(此件主動公開)